珠宝学院差旅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者:妙鹏发布时间:2016-01-18浏览次数:154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差旅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根据《上海建桥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宝学院(简称学院)教职工和(从学校、学院经费开支)学生差旅、实训考察等。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差旅人员临时到上海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上海市内交通费等。

第四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相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学院鼓励教师用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会议、考察以及其他社会活动。重要的会议或者重大竞赛获奖学院资助。

第六条拟出差人员须提前一周向学院提交出差申请,费用大于人民币1000元申请由学院党政班子会议讨论后,由领导审批。

第七条出差若需向学校暂支款项的,按需合理计算暂支数额。暂支款属于申请人应付学校的债务,不是差旅费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差旅费标准按学校规定执行,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执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若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未按规定等级执行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以及与发票相符的逐日费用清单明细。  

第十五条差旅结束后,安排分享交流活动、提交差旅效果报告,会议资料交学院或系部共享。差旅费用应在一个月内结清,及时归还暂支款项。

第十六条出差未达预期效果或者未能及时共享差旅成果的,影响今后各项活动的申请的优先排序(不限于差旅申请)。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经学院教代会讨论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建桥学院差旅费管理2015.doc